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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矿商初字第196号

刘小华、朱云云与钱斌斌、钱燕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小华,朱云云,钱斌斌,钱燕,马海军,李坤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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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长矿商初字第196号

原告:刘小华。

原告:朱云云。

委托代理人:刘小华。

被告:钱斌斌。

被告:钱燕。

被告:马海军。

被告:李坤美。

原告刘小华、朱云云与被告钱斌斌、钱燕、马海军、李坤美追偿权纠纷,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伟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华、被告马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斌斌、钱燕、李坤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3日,被告钱斌斌向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银行)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2年12月21日。原告刘小华、朱云云,被告马海军、李坤美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钱斌斌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刘小华、朱云云于2013年5月6日代为归还借款本息437853.71元。据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钱斌斌、钱燕归还原告刘小华、朱云云代偿的借款本息437853.71元;2、被告马海军、李坤美对上述第一项中的218926.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马海军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目前本人���济困难,一家人的生活都依靠本人的工资,无力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钱斌斌、钱燕向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刘小华、马海军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还款责任约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朱云云以及被告钱燕、李坤美自愿为被告钱斌斌向农村合作银行的4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归还本息的责任,承担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诉讼费等;3、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12月21日向被告钱斌斌发放贷款400000元;4、收贷收息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代偿了钱斌斌、钱燕的借款本息;5、钱斌斌、钱燕的结婚证一份,证明被告钱斌斌、钱燕的身份情况和夫妻关系;6、户口簿一份,证明马海军、李坤美的身份情况和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到庭的当事人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予以认定。被告钱斌斌、钱燕、马海军、李坤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上,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刘小华、朱云云系夫妻关系;被告钱斌斌、钱燕系夫妻关系;被告马海军、李坤美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3日,被告钱斌斌、马海军,原告刘小华与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钱斌斌向农村合作银行借款4000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9.84,借款期限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原告刘小华、被告马海军作为保证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同日,原告朱云云、被告钱燕、李坤美签订《还款责任约定书》一份,三人自愿为被告钱斌斌向农村合作银行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归还本息的责任,承担范围为贷��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同日,农村合作银行向被告钱斌斌发放贷款4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钱斌斌未能按约归还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后原告朱云云垫付了借款400000元、利息37853.71元,合计437853.71元。

本院认为,(一)被告钱斌斌、马海军,原告刘小华与农村合作银行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明确、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由于被告钱斌斌未能归还农村合作银行的借款本息,原告刘小华、朱云云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垫付了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又因为被告钱斌斌、钱燕系夫妻关系,被告钱燕自愿为钱斌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两原告要求被告钱斌斌、钱燕支付其垫付的借款本息437853.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没有约定份额的,平均分担。本案中,被告刘小华垫付本息437853.71元,其有权要求被告马海军承担其应该承担的份额218926.85元。又因为被告马海军、李坤美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坤美自愿为被告钱斌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两原告要求被告马海军、李坤美对被告钱斌斌、钱燕应承担的还款责任的二分之一即218926.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海军、李坤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斌斌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斌斌、钱燕给付原告刘小华、朱云云垫付的借款400000元、利息37853.71元,合计437853.7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马海军、李坤美对上述给付款项的二分之一即218926.8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马海军、李坤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钱斌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3934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5704元,由被告钱斌斌、钱燕、马海军、李坤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伟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