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执字第00082-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被执行人合阳电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渭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本金为4280000元及至2010年6月21日的利息为2446874.74元,经本院审查之后于201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合阳电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澄合合阳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给付义务,后经我院多次调查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同意被执行人合阳电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分期分批履行428万元本金,对剩余部分表示放弃。2013年7月9日被执行人合阳电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完428万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实际受偿后,同意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0)渭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开运
审 判 员 路 平
代理
审判员 田淑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白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