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4号
原告:潘海斌,男,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市友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斌与被告芜湖市友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市友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潘海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下:
一、对被告芜湖市友邦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奚正荣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