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69号
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赵金刚,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王素玲,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王振西,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赵玉凤,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金刚、王素玲、王振西、赵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新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