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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二初字第369号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金刚、王素玲、王振西、赵玉凤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金刚,王素玲,王振西,赵玉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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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369号

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赵金刚,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王素玲,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王振西,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枣强县人。

被告:赵玉凤,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金刚、王素玲、王振西、赵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张世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新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