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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625号

原告肖艳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艳;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肖艳。委托代理人胡培。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中志,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艳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艳的委托代理人胡培,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中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艳诉称,2011年10月3日、11月8日及2012年10月6日,原告肖艳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原告肖艳购买了共计价值84178元的家具,双方约定2012年12月送货。但至今原告肖艳也没有收到货。

原告肖艳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肖艳货款84178元。

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现在已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可能继续向原告肖艳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家具,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家具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日、12月8日及2012年9月5日、10月6日,原告肖艳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2802178、2801794、2801465、2800020的《你享家居销售合同》四份,原告肖艳向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长几、休闲椅、沙发、电视柜、餐桌、无扶手椅、双功能“伴之侣”、角几、玄关等家具,总金额84178元。原告肖艳已付清了货款。合同约定在2012年12月供货,但迟至今日,原告肖艳仍然未收到任何货物。原告肖艳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你享家居销售合同》四份、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肖艳向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家具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中,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肖艳支付家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肖艳交付所购家具,庭审中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表示现在已没有正常经营,没有可能继续向原告肖艳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家具,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购家具款。故因原告肖艳的诉讼请求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肖艳与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2802178、2801794、2801465、2800020《你享国际家居销售合同》四份;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肖艳返还家具款84178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成都你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闻武

人民陪审员  佘朝连

人民陪审员  **川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滕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