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王小芬。委托代理人蔡伟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王晓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王小芬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小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小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小芬承担。
审 判 员 宋伟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