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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808号

王小芬与王晓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王小芬。委托代理人蔡伟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王晓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王小芬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小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小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小芬承担。

审 判 员 宋伟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惠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