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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408号

许结梅与麦娟兰、李北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结梅,麦娟兰,李北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408号

申请执行人:许结梅,女,住阳江市。

被执行人:麦娟兰,女,住阳江市。

被执行人:李北海,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许结梅与被执行人麦娟兰、李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麦娟兰应偿还借款1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许结梅,被执行人李北海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麦娟兰、李北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3年5月16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麦娟兰、李北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4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4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从展

审判员  陈磊光

审判员  袁广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如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