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707号
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袁金仓,男,枣强县人。
被告:齐金焕,女,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袁金仓、齐金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马 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新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