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1313号

程新平、朱秀琴与程建利、程建军、程建伟赡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新平,朱秀琴,程建利,程建军,程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13号申请执行人程新平,男,193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秀琴,女,194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建利,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建军,男,汉族,住西安市刚家寨东村。被执行人程建伟,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新平、朱秀琴与被执行人程建利、程建军、程建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新平、朱秀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未民一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程新平、朱秀琴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王新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