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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恢执字第117-1号

荣成华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张本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成华鹏大酒店有限公司,张本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华鹏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本胜,男,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华鹏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本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