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96号
原告:罗某,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黄某,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150元)。
审判员 伍青花
审判员 吴立和
审判员 罗晓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