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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96号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8-01-16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96号

原告:罗某,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黄某,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150元)。

审判员  伍青花

审判员  吴立和

审判员  罗晓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