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力新。委托代理人冉福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渭宏。委托代理人王阿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巧玲。委托代理人王阿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天明。原审被告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力新。委托代理人冉福青。委托代理人王荣利。
上诉人高力新因与被上诉人王渭宏、李巧玲、何天明,原审被告陕西金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力新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力新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力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上诉人高力新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0275元,由上诉人高力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居文
审判员 孙 敏
审判员 刘艳枫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卫婉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