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唐民终裁字第265号

马圣军与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管辖权异议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圣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化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圣军,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

上诉人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认为,法律虽然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住所地管辖优先,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其施工行为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故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淑芳

代理

审判员  赵小芬

代理

审判员  陈冬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