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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一初字第01006-1号

史和平与芜湖和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史和平,芜湖和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一初字第01006-1号

原告:史和平,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芜湖和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清沅。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和平诉被告芜湖和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被告芜湖和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价值5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和瑞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1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俊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