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礼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5月23日生,汉族。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3)礼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刘某某支付其庄基及其内房屋折价款6.5万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对刘某某应付刘某某的6.5万元,经双方对债务清算折抵后,由刘某某支付刘某某10000元,双方即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现刘某某已按协议支付刘某某10000元。刘某某已全部领取,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凌钧
审判员 :张步超
审判员 :崔存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广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