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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192号

刘军军与李瑞杰、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军军,李瑞杰,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刘军军,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村民,住山西省晋中市。委托代理人任炜君,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杰,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村民,住太原市。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长风东街半山路1号214室。负责人王麒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冰,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婷,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军诉被告李瑞杰、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军以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已经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军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晋平

审 判 员  胡建青

人民陪审员  边荣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