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刑初字第4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廷俭,绰号“老许”,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2009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卧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3)宛龙刑初字第23号刑事撤销裁定书,撤销(2009)宛龙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许廷俭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判决。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于2012年7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于2012年8月31日经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8月31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廷俭犯破坏电力设备、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杜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廷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廷俭伙同张桂龙、刘某(均已判刑)驾驶许廷俭的三轮摩托车,携带破坏钳、脚爬等工具分别于:2007年1月9日24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示范园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二孔,共420米(价值2016元);2007年1月16日24时许,在卧龙区英庄镇高营村附近盗割电力线二孔,共400米(价值1920元);2007年1月20日24时许,在卧龙区潦河镇示范园盗割电力线一孔,240米(价值1152元)。上述被盗电力线总价值5088元。2006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许廷俭伙同张桂龙、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相子树村,将李某1和李某2两家经营的磨面房内的电机、磨面辊等物盗走,价值共32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廷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许廷俭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桂龙、刘某、李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廷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廷俭伙同张桂龙、刘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破坏钳、脚爬等工具驾驶被告人许廷俭的三轮摩托车,分别于:2007年1月9日24时许,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示范园附近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线二孔,共420米,价值2016元。2007年1月16日24时许,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高营村附近盗割电力线二孔,共400米,价值1920元。2007年1月20日24时许,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示范园盗割电力线一孔,240米,价值1152元。上述被盗电力线总价值5088元。2006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许廷俭伙同张桂龙、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相子树村,将李某1和李某2两家经营的磨面房内的电机、磨面辊等物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322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被告人许廷俭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许廷俭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许廷俭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供电公司报案材料一份证实2007年1月9日卧龙区潦河镇示范园台区正在运行的400v电力线被盗割2档,造成停电,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不便…(3)南阳市供电公司(西郊农电公司)证明一份2007年元月20日晚,我辖区潦河镇五里堡示范园正在运行的400V供电线路被破坏盗割一孔,平行线四根,每根70米,合计280米。其破坏行为造成示范园停止供电三天,严重影响示范园的生产及群众生活用电,而且被破坏的遗留线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随时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是重大的安全隐患。(4)南阳市供电公司材料一份证实2007年1月17日零时左右卧龙区英庄镇高营台区正在运行的400v电力线被盗割2档,造成停电,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5)现场勘验记录证明:潦河镇示范园南区间路第三根至第四根到第五根电杆距离经现场丈量每孔间60米。(6)南阳市供电公司卧龙供电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2007年初,我辖区内潦河镇示范园被破坏盗割的50铝导线,是由河南省电力公司统一招标价,50铝导线1000米=200公斤,每公斤18.50元。(8)被告人许廷俭、张桂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一组证实张桂龙指认在潦河示范园盗割电线的现场;许廷俭指认盗窃电机的磨面坊地址。(9)同案犯刘某、张桂龙的处罚情况同案犯张桂龙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鉴定意见:(1)50#铝线420米,价值2016元;50#铝线400米,价值1920米;50#铝线240米,价值1152米。共价值5088元。(2)电机、拨轮器、磨辊等物品,价值共3220元。3、被害人陈述:(1)李某1陈述:2006年我家被盗四个电机和一个拨轮器,还有两袋小麦面06年阴历十一月底、十二月初那两天,我家打面机房被挖一个一米多高的大口…电机有三个新的,一个旧的…(2)李某2陈述:证明被盗三个电机、二个磨辊,瓦房后墙被挖一米多高半米多宽的洞…4、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张桂龙供述:2006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和老许(许廷俭)、刘三(刘某)三人开着老许的三轮摩托车到潦河镇一个地方偷电线,刘三爬上电线杆剪的电线,剪完后还没有偷走就被人发现了,刘三开着摩托车拉着我和老许往南阳逃跑的时候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身上没有咋受伤,我也不敢在现场,他们两个躺在事故现场的地方,我躲在路边看着120将他们拉走,我在路上拦一辆出租车回南阳了。(第三起)我们三个还在老许家(英庄镇高营村)不远的地方偷过两次(第二次),在最后一次出交通事故的地方不远的地方偷过一次,(第一起)我们三个共偷过四次,这四次每次相隔的时间都不长,有一个星期左右。这两次都是夜里偷的,离老许家不远的庄边上,每次都是开着老许的三轮摩托,刘三负责爬上电线杆剪电线,老许我们两个将刘三剪的电线装上三轮车,好像一次偷了一孔,一次偷了一孔半,每孔有三根铝电线,电线都卖给麒麟路上一个废品收购站,两次我分有二三百元,剪电线使用的破坏钳,脚爬都是许廷俭的,摩托车是许廷俭的,刘三主要是爬电线杆剪电线,我和许廷俭往三轮上装,每次给老许车费60元,剩下的钱我们三人平分。每次卖多少钱我也不清楚,给我多少就要多少…2006年底,我与许廷俭、刘某三个人在英庄盗割过两次电线,我们三人还在潦河内偷过两次电线,最后一次在逃跑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一直在逃…我和许廷俭、刘某偷过两次磨面房的东西,都是许廷俭领着我们整的,地点是许廷俭找的,详细经过时间长记不清…盗窃的物品和数量记不起来了…同案犯张桂龙的供述证实其伙同许廷俭、刘某盗割电力线及盗窃磨面房的事实。(2)同案犯刘某供述我共盗窃四次供电电缆。我是和一个叫老许的还有一个叫五子的,我们三一起做的案。“老许”、“五子”我们三人在都火车站涵洞椿树井一居民家里认识了,每次都是老许出去找点,然后回来给我和五子商量如何作案。2006年冬我们在住处经常商量想出去偷点电缆,后就合伙花了七十块钱买了一把破坏钳和两个脚蹬,准备作案用。2006年冬天的一天晚上,我和“老许”“五子”开着“老许”的红色带篷的三轮摩托车携带破坏钳、脚蹬窜至“老许”家的庄上的一个学校附近,(第二起)我爬到电线杆上用破坏钳剪电线,他俩在底下盘,这次偷的电线有一孔半50米长六根,然后我们仨把电线装上车,拉到了我的住处。第二天上午吃过饭我们仨一起把电线卖给了百里奚路口的一家废品站,卖了大概六七百块,我们仨平分了,第二次是离第一次隔有五六天的一个晚上,我和老许”“五子”开着“老许”的红色带篷的三轮摩托车携带破坏钳、脚蹬窜至潦河镇(第一起)往歪子镇的路西一个庄边,这个庄离“老许”家不远,在“老许”家北边,我爬到电线杆上用破坏钳剪电线,他俩在底下盘,这次偷的电线有一孔半60米长八根。后来我们往车上装电线里看到庄上出来一个人,我们就藏到坟地边,最后我们怕人发现,就只装了四五根电线就跑了。这次偷的电线也是拉到住处,第二天好像是早上我们仨一起电线卖给了百里奚北边的陶瓷市场的一家废品站,卖了大概四五百元,我们仨平分了。第三次是离第二次隔三四天的一个晚上,我和老许”“五子”开着“老许”的红色带篷的三轮摩托车携带破坏钳、脚蹬窜至一个不至到叫什么的地方,这次还是我爬到电线杆上用破坏钳剪电线,他俩在底下盘,我这次忘了偷有多少电线。后来我们把电线装到了车上拉到了我的住处,第二天我也忘记是谁去卖的,我也忘了卖到那里了,反正有一次是拉到陶瓷市场的院里,人家不要,后来又拉回来,最后又卖了,但我不知道卖到那里了,也忘了卖了多少钱,钱最后仨平分了。第四次离第三次大概隔有三四天的一个晚上,我和“老许”“五子”开着“老许”的红色带篷的三轮摩托车携带破坏钳、脚蹬窜至潦河镇(第三起)南邓路往歪子去的那条路50米处路西,我爬到电线杆上用破坏钳剪电线,他俩在底下盘,这次偷的电线有一孔半50米长四根,我后我们一起把电线装上车,接着往回走。走到南邓路与往歪子去的路的三岔路口时,有三四个人拦车,当时是我开的车,晚上我出来时在家喝了酒,看到有人拦车,我想恐怕是被人发现了,就开着往邓县方向跑,由于紧张加上喝了酒撞到了前面200米处路右停放的一辆大车上。我们的车被撞翻了,我和“老许”当场就晕了,“五子”没事就跑了。接着有人报警,120将我们拉到了768医院,后来老许媳妇租了个出租车将我们从医院接走了。我和五子、老许还偷过两次,偷的电机和辊子。2006年冬一晚,我和老许、五子开着老许的三轮摩托携带一把破坏钳、两个活口板子窜至离老许家南面不远一家打面机房,我们用活口板子把房门锁撬掉,谁撬的记不清。老许在外面把风,我和五子进去用板子将打面机上的电机卸掉,我们三人把电机抬到庄外车上拉到住处,卖了三四百元,我们三人平分了。第二次我们偷了一台电机和两个辊子。2006年冬一晚,我和“老许”、“虎子”开着“老许”的三轮摩托携带一把破坏钳、一个活口板子窜至离“老许”家南面不远一菜园,那里有个打面机房,我们用破坏钳把打面机房墙挖个大洞,进到里面。我先用板子卸电机,又用梅花起子卸电机,“老许和五子将屋里两个打面机的辊子抬出去,又回来帮我卸电机,我们把卸掉的电机抬走,卖了七百多元,我们三人平分了。地点是许廷俭找的,在磨面房墙上挖个洞进去的,偷的有电机、磨辊、具体数量记不清了,我们三人用撬杠挖的洞。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其伙同许廷俭、张桂龙盗割电力线及盗窃电机等物的事实及原因。5、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证言2006年年底2007年初,高营村变压器向西第二孔和第三孔被盗割,每孔有六七十米,每孔有四根50铝导线,有一孔四根被盗,另一孔三根被盗,剩一根通往庄里,估计怕剪了村民很快过来,电线有一头在地上也没剪完。高营村电线被割很长时间因用户少就没修。证实英庄镇高营村电线被盗割二孔的事实(第二起事实)。(2)证人吴某证言2006年底,2007年初,潦河镇示范园附近电力线被盗,2006年底2007年初,在高营那两起,两次案发地点不远,都在高营村附近,好像一次被盗一孔,另一次两孔,每孔60米,平行四根线,50铝导线,四百伏的。之后两次就潦河示范园附近被盗两次,一次被盗三孔,另一次被盗一孔,也是四百伏线,每孔平行四根50铝导线,每孔60米,最后那次被盗后有人发现窃贼了,后来他们跑出交通事故了,这几起停电没听说用户有什么损失,但每次都得停电一两天才能修复…被盗电力线当时每孔线四根价值二千三百元左右。2007年元月份,潦河示范园内电线线路被盗两次,第一次被盗三孔,隔了个星期,又被盗一次,被盗一孔,但第二次被盗,也就是元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保卫科同事开车在潦河镇示范园附近巡逻,晚上11点左右,我们发现有一三轮车在示范园附近乱转,将近凌晨一点左右,我们接到报警称潦河镇示范园内有一孔电线被破坏,我们在现场看后向南到南邓公路上向东走了一二百米,发现一辆三轮车同一辆农用车相撞,三轮车上有两名男子受伤,三轮车子上有两盘电线,破坏钳、上电线杆的脚爬,钳子等东西,我们把这两盘线弄到现场一比对,就是被盗电线,我们才得知受伤的人就是破坏电线的人,这次被盗电线是潦河示范园正常使用的电线,供示范生产和生活用电,共一孔,平行四根线,每根七十米,是50线,被盗价值2800元,是铝导线。当场跑了一个,受伤的两名被人送到768医院了,后来我们到医院见到这两名男子,问他们情况,他们啥都不说,隔一天再去两人己经跑了。…证实潦河示范园内电力线两次被盗的事实(3)证人王某证言我听说示范园电线被盗那晚,窃贼盗割电线后与一农用车相撞受伤被送医院,示范园被盗电线一孔四根铝线一孔六十米,是50线,造成潦河示范园停电三天,造成损失200余元。证实潦河示范园电力线被盗的事实。6、被告人许廷俭供述和辩解2009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是因为我和“三”“五”三个人到潦河示范园盗割电力线的事,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2006年我租住在火车站椿树井一个民房内,“三”和“五”在一个院住就认识了,“三”老家是唐河的,“五”家是南召的,除去被法院判刑这次外,我和他们两个人还在英庄偷过一次电线,在英庄偷过两个磨面房的电机和磨面的辊子。在潦河偷电线那次(就是被法院判刑这次)是我和“三”和“五”三个人一起由三开着我的摩托三轮车到潦河示范园区,他们两人去偷,我在附近等他们,偷走后将偷的电线装上车,刘某开着摩托三轮车刚走没多远发生交通事故,我被公安局抓住了,当时我就承认这一次,时间是2006年底冬天的晚上,这是最后一次。去英庄偷电线也是我们三个人,三和五两个人去偷的,我开着三轮在庄边等着他们,偷完用我的三轮拉走…他俩将偷的电线卖掉给我分一百多块。距离偷电线有几天时间,我们三人开着我的三轮到相子树村李某2磨面房内,三和五两个将磨面房墙挖一个洞,他俩进去偷,我在外面等,这次偷两个电机,一个大的一个小的,我分一百六十块。过没几天,我们三人开着三轮车到相子树村支书李连奇兄弟开的磨面坊内,也是在墙上挖的洞,一个5.5千瓦,一个2.5千瓦。分工是“三”上线杆剪线,三和五两个负责偷电线,我在附近等着装车,每次都是他俩喊我去偷的,去哪偷都是他俩说的。一次偷李某2开的磨面房,一大一小两个电机,还有两个磨辊,另一次偷的是村支书李连奇兄弟(李某1)的磨面坊,偷两个电机,一大一小。被告人许廷俭供述证实其伙同张桂龙、刘某盗割电力线及盗窃电机等物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廷俭伙同他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廷俭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廷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廷俭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许廷俭2009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已执行完毕,可折抵刑期八个月。即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梅振焕
审判员 : 刘 丽
审判员 : 曾 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