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迎民执字第294号

郑书军与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书军,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郑书军,男,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57号2层。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书军与被执行人山西明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迎劳仲裁决字[2012]第78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