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22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22号原告梁某某。被告贺某某。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原告梁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爱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