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722号原告梁某某。被告贺某某。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贺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原告梁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朱爱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