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393号申请执行人边渊,女,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少芳,女,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749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林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少芳银存款5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