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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民二初字第175号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树全、集安市通源土特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树全,集安市通源土特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桂清。被告张树全,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通源土特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树全、集安市通源土特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曲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