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桂清。被告张树全,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集安市通源土特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树全、集安市通源土特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集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曲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