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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452号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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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45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珊珊、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浙J·1J2**二轮摩托车沿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自西向东行驶,当驶至工人西路618号附近路段时,与盛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盛某、宋某受伤及2车轻���受损。后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血液酒精含量1.97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盛某、宋某的陈述、证人项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酒精含量1.97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李慧慧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燕: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