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曹美珍。
委托代理人:尹俊。
被告:于纪龙。
被告: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杰超。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余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美珍诉被告于纪龙、杭州再展贸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美珍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美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美珍负担。
审 判 员 周蓓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江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