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梁李武,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容县。被告梁志西,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李武与被告梁志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李武于2013年7月15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李武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梁李武负担。
审判员 梁旺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淋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