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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86号

王玉才与卢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才,卢继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86号

原告:王玉才,男,193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卢继民,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才诉被告卢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才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才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