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586号
原告:王玉才,男,193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卢继民,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才诉被告卢继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才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才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