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喜贵,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喜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喜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1日19时25分许,被告人赵喜贵酒后驾驶晋A×××××号吉利牌远景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水西关南街南二巷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赵喜贵血液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赵喜贵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2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喜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测试仪鉴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赵喜贵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喜贵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车辆行人密集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喜贵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喜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收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芮斌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