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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260号

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程某某,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药惠乡药惠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197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药惠乡药惠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

审 判 长  任礼俊

代理

审判员  贾红梅

代理

审判员  马小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车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