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程某某,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药惠乡药惠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197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药惠乡药惠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
审 判 长 任礼俊
代理
审判员 贾红梅
代理
审判员 马小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车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