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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840号

屈某与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屈某,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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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屈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屈某负担。

审判员  王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