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屈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屈某负担。
审判员 王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娟 来源:
屈某与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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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屈某。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屈某负担。
审判员 王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