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518号
原告:东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月好。
委托代理人:杭璐东。
委托代理人:章叶。
被告:上海绱晟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旭峰。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绱晟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绱晟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菱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绱晟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斌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