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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463号

李爱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63号

申请人:李爱萍,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朱长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69号华迪大厦40502、40503号。

负责人:王纯,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洁,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爱萍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残疾赔偿金766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