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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行初字第13号

张杏英与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不服环保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杏英,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行初字第13号原告张杏英,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系广州市南沙区洪泽茶餐厅的经营者。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林少礼,局长。委托代理人方穗涛,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凤贞,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职员。

原告张杏英不服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杏英以其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纠纷经法院协调,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杏英负担。

审 判 长  何彤文

代理

审判员  陈文铂

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