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507号
原告:胡金伟。
被告:余姚市华福宾馆。代表人:李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伟诉被告余姚市华福宾馆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金伟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金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金伟负担。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