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258号
原告:钱福庆,男,住桦甸市。
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代表人:白爱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兆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秦迪,该公司职员。
被告:董春玲,女,住桦甸市启。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福庆与被告董春玲、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福庆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钱福庆负担,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巩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