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进。委托代理人梁月军、徐飞。被告赖增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众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洁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