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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065-1号

张某某与昕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6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交纳案款10000元,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鹏

代理

审判员  张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