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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知初字第133号

王善宗与詹善韬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王善宗,詹善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33号

原告:王善宗。

委托代理人:章学锋。

委托代理人:郎秋雁。

被告:詹善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宗与被告詹善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证据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王善宗负担。

审 判 长 张良宏

审 判 员 王家星

审 判 员 毛明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黄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