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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215号

王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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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陈某某现下落不明,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