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陈某某现下落不明,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2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刘焕民
审判员 王岳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