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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211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鼎盛针纺有限公司、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王凡、贾国兴、王海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鼎盛针纺有限公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王凡,贾国兴,王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盛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国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法定代表人何劲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国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平。

上诉人浙江鼎盛针纺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3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鼎盛针纺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兰溪市,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敏

代理

审判员  徐菁婧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