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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法执字第74号

闫红超与郑新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红超,郑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闫红超。被执行人郑新强。本院在执行闫红超与郑新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款215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21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215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星华代

审判员 张颖萌

审 判 员 张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芦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