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闫红超。被执行人郑新强。本院在执行闫红超与郑新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款215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215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215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星华代
审判员 张颖萌
审 判 员 张 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芦亚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