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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336号

张付青与赵后祥、赵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付青,赵后祥,赵桂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336号

原告:张付青。

被告:赵后祥。

被告:赵桂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付青与被告赵后祥、赵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仲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