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晓伟,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山西省天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高晓伟酒后驾驶晋A×××××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建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并州东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晓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4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晓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测试仪鉴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高晓伟的供述及交待材料、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张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伟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车辆行人密集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晓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晓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收押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芮斌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