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王术银。被执行人郑兴。被执行人郑长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淮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兴、郑长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兴、郑长健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兴、郑长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郑长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长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5.8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