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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269号

冯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某,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王家崖村。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76年11月7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夏砑壑村。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500元,现申请人申请执行孩子四个月的抚养费2000元。此案立案后申请人请求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此事并申请将此案撤诉。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金执字第00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宏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