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覃某。被执行人覃某某,系被执行人覃某法定监护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覃某、覃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莫某某、覃某、覃某某自动履行完毕交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兆海
审 判 员 黄志伟
代理
审判员 欧 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