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41-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忠,男。被执行人吕永军,男。我院在执行李建忠申请执行吕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3)三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34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每扣留半年提取一次,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