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君,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瑶族,广西恭城县人,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蟠龙村58号,身份证号:450332198403232410。被执行人阳东仁,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鹿寨县人,住广西鹿寨县四排乡马龙村黄山屯20号之一,身份证号:452223197209285012。被执行人徐龙作,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钟山县公安镇西路开发区。身份证号:452427195506183116。本院在执行李正君与阳东仁、徐龙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划拨被执行徐龙作35854元至本院以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李正君的债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盘金塶
代理
审判员 赵桂春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