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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172号

(2013)灵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正君,阳东仁,徐龙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君,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瑶族,广西恭城县人,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蟠龙村58号,身份证号:450332198403232410。被执行人阳东仁,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鹿寨县人,住广西鹿寨县四排乡马龙村黄山屯20号之一,身份证号:452223197209285012。被执行人徐龙作,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钟山县公安镇西路开发区。身份证号:452427195506183116。本院在执行李正君与阳东仁、徐龙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划拨被执行徐龙作35854元至本院以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李正君的债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2)灵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盘金塶

代理

审判员  赵桂春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梁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