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153号
原告:郑海龙。
被告:江树森。
原告郑海龙与被告江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郑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郑海龙负担。
审判员 蒋俊伶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冰峰 微信公众号“”
郑海龙与江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153号
原告:郑海龙。
被告:江树森。
原告郑海龙与被告江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郑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郑海龙负担。
审判员 蒋俊伶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冰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