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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153号

郑海龙与江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5-1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海龙,江树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153号

原告:郑海龙。

被告:江树森。

原告郑海龙与被告江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郑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郑海龙负担。

审判员  蒋俊伶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冰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