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2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汇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以南。法定代表人葛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姚家山开发区133号。法定代表人徐胜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汇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玖信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世亮
审判员 蔡 胜 利
审判员 刘 柏 洪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