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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19号

范中伟与唐县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中伟,唐县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范中伟。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张磊,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军,总经理。地址:唐县仁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中伟与被告唐县京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中伟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素青

代理

审判员  袁军鹏

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