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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494号

上诉人柳起文、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柳起文,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王笑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起文。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保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相平,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笑可。委托代理人闫新风,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王笑可表姐。

上诉人柳起文、邯郸市交通运输集团华信运业有限公司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世民

审判员  李文明

审判员  杨海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